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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克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9-01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披露
的其他相关信息。
     2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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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   上交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
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行业协会等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
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
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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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5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6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上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
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
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7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
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8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大会;
    3    上交所上证 e 互动;
    4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    一对一沟通;
    6    邮寄资料;
    7    电话咨询;
    8    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    媒体采访和报道;
    10    现场参观;
    11    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
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通过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 e 互动”)与投资者沟通,指派或者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上接受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交所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涉及的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上证 e
互动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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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
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互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交所上证 e 互动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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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4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
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
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追究情况(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
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
交所公开谴责的;
   2   经上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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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
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
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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