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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克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9-01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日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1 名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
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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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
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五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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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可以包含:
         (一)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
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就公司拟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
《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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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必须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分别至少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
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
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
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全体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
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
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
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
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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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
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
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
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公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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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
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
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
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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