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派克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9-01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