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派克新材:派克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3-16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指定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
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报告、传递等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范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盈利预测。
(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拆分、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十三)   公司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出现股东权益
为负值;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     公司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一) 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四) 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二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二十六)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
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及相关活动;
(二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减资、合并、分立、拆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一) 因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等有关人员;

    (六)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结构的工作人
          员;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上述第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由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统一负责,由涉
及上述第八条规定的该项内幕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该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涉及
横向事务的,由该事务的初始发起部门或编制填报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
管理的负责人。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要求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规定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董事会及证
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收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汇总后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公司在披
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列第八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八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档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起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
存储终端中相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公告之前,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需按要求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
未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
之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
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消息操纵股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合计为5股以上(不含5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4 日
       附件一: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身份
序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   登记人
                  证号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 2)   容(注 3)   阶段(注 4)   时间   (注 5)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
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
的姓名。

     6、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附件二: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