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 年3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召开会议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 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4月6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其中,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75,372,5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89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3月30日下午15:00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 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2,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051%;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6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2,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051%;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6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2,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051%;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6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 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952%; 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宗丽萍、是玉丰、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众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6%; 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6%; 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周菡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阙莉娜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