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文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派克新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16.00 亿元。 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与发 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 年 9 月 20 日),发行底 价为 104.6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 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4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1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6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 决议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 13,170,892 股,符合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 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2,160 万股新股”的要求。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 121.48 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9,999,960.16 元, 符合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亿元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2022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请。 2 2022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22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无 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以下 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截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3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 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基金公司 26 家、证券公司 14 家、保险公司 13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 20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 共计 86 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2 年 8 月 22 日)后至申购日(2022 年 9 月 22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成都立 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丽、 南京祥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戊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怀斌、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宇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何慧清、循远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优优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梓旭、上海煜德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磐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晗、 周雪钦、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三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思阁凯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厦门象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UBS AG、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arshall Wace LLP、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青岛华资 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 53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 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 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 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 议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 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认购”,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 9:00-12:00,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 价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34 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无锡派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34 个认购对 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除 13 名 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其余 21 名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 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所有投资者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4 报价 累计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80 10,000 不适用 是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6.15 5,000 是 是 3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00 7,500 不适用 是 4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128.00 6,000 是 是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战 5 108.00 5,000 是 是 投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0.00 20,000 6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125.00 20,000 是 是 105.00 20,000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人 7 108.00 5,000 是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 8 108.00 5,000 是 是 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9 UBS AG 122.83 6,100 不适用 是 130.01 5,000 10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5.01 13,000 是 是 104.63 15,5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 11 116.00 5,000 是 是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2 114.74 7,000 是 是 业(有限合伙)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 13 120.00 5,000 是 是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4 130.00 6,500 不适用 是 Association 116.08 8,600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是 111.50 30,600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 123.99 5,000 16 名匠九重风控策略 1 号私募股权投 114.99 6,000 是 是 资基金 105.99 7,000 17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12 5,000 不适用 是 1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66 6,900 不适用 是 124.88 12,300 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55 22,600 不适用 是 115.20 47,600 125.50 10,500 2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19,300 不适用 是 116.08 28,600 119.28 5,000 21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3.26 6,000 是 是 106.77 7,000 5 报价 累计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128.01 9,100 2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01 17,800 不适用 是 118.11 21,600 125.53 5,600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是 是 117.43 6,400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多 24 119.00 5,000 是 是 策略优选投资账户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 25 119.00 5,000 是 是 品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 26 119.00 5,000 是 是 保险产品 121.51 5,000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115.35 10,000 是 是 114.79 12,000 134.98 10,000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8 134.90 15,000 是 是 (有限合伙) 104.63 25,000 29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1.33 8,000 是 是 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4.00 5,000 不适用 是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 31 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 125.88 5,100 是 是 托投资管理专户 124.24 9,400 3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51 11,900 不适用 是 114.79 24,400 3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00 6,800 不适用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 34 131.33 7,000 是 是 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确认,并经律师核查:共计 34 个认 购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申购,所有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 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 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1.48元/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 6 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股) (元) 1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1.48 1,234,771 149,999,981.08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121.48 576,226 69,999,934.48 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1,070,135 129,999,999.80 4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121.48 1,646,361 199,999,934.28 5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121.48 535,067 64,999,939.16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749,094 90,999,939.12 7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121.48 493,908 59,999,943.84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 8 121.48 419,822 50,999,976.56 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121.48 460,981 55,999,971.88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1,407,644 171,000,593.12 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1,860,388 225,999,934.24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979,585 118,999,985.80 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8 411,590 49,999,953.20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121.48 411,590 49,999,953.20 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5 UBS AG 121.48 502,140 60,999,967.20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121.48 411,590 49,999,953.20 合计 13,170,892 1,599,999,960.16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最 终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为 1,599,999,960.16 元 , 发 行 股 数 为 13,170,892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 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 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锁定期安排 7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 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 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 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 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其进 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 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 A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专业投资者 A 是 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4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5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专业投资者 A 是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7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B 是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 8 专业投资者 A 是 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专业投资者 A 是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A 是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专业投资者 A 是 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5 UBS AG 专业投资者 A 是 8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专业投资者 A 是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派克新材 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已作出如下 承诺: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 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 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 助或者补偿,并保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 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 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 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 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派克 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 9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 关核查情况如下: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自营)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均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中国太 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 程序。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27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43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管理的 3 个资产管理计划、2 个公募基金产品以及 1 个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35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 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 10 了产品备案证明。其余公募基金产品和养老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管理的中信证券定增领新 5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信证 券青岛城投金控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 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 1 号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首元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 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 议的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 出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 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按规定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 17:00 前将认 购款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 17:00 前,认购对象均已及时足额缴款。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1,599,999,960.16 元,发行股数为 13,170,892 股。 2022 年 9 月 27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 11 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苏公 W[2022]B121 号)。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10 时止,华 泰联合指定的投资者缴存款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 的 4000010229200089578 账号已收到 16 家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 1,599,999,960.16 元(大写壹拾伍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圆壹角陆分)。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苏公 W[2022]B120 号)。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12 时止,发 行人已收到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税)14,000,000.00 元后的出资款人民币 1,585,999,960.16 元。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3,170,892 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599,999,960.1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060,706.02 元(不含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82,939,254.1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70,892.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1,569,768,362.14 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 币出资。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 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和发行人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并 于2022年7月26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的核准批复,并于2022 年8月17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信息 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 续。 12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 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 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 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 号) 和派克新材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发行对象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 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以下无正文) 13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