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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克新材:派克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04-2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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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

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无锡派克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

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

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

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

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

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次可转债,并不得利用出

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

                              2
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

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对本规则约定的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

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

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

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

有本期债券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

为公司 A 股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

可转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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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参与或者委托

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

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

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

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

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

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

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
                                4
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

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或者变更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如有)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

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

任);

    (五)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

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

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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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

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四)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

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五)分立、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六)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或拟变

更受托管理协议(如有)的主要内容或拟解除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八)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

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

开;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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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提议;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提议;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

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

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

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

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

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

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

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

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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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

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

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

可采取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

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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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

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

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

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

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

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
                               9
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以书面方式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

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

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

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供会

议讨论决定,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

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

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公司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可以参加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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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

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

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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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

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

络、通讯等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

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债券持有

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行为或者在非现场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即视为

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召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

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召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

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

席并主持会议。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

会议主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次未偿还债权表决权总数最多的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席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席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2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

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

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

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

券受托管理人(如有)、质权代理人(如有)、债券担保人(如有)

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

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

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

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

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

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
                               13
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

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

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

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

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在会议上提

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

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

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

票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

                             14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

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议案作出

决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生效:

    (一)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次可转债清偿义务;

    (二)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

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三)发行人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

本次可转债应付本息的,《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

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四)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

给付义务;

    (五)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

                             15
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次可转债全部未偿本息;

    (六)拟修改《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

现上述第(一)至(五)项目的;

    (七)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规则约定范围内的其他

一般事项议案作出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

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

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

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

                                16
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

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

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

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

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席、

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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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

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

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

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

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

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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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

的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

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

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七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

讼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

发行之日起生效。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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