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派克新材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派克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在福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轩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派克新材”、“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派克新材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
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度,并根据派克新材实际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派克新材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与派克新材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发生
4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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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发生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的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发生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的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 材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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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经核查,派克新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性。详见“二、信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已对派克新材相关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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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已及时审阅派克新材相关文件,详见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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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相关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材不存在该等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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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工作质量。 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克新
17 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
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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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派克
新材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
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派克新材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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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在福 孙 轩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