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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嵘泰股份:嵘泰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4-28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
者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的当选的子公司,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严控制担保行为,原则上不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的其他主
体提供担保。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
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权限

    第十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证券部为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
门。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
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
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其他关系);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
力分析;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

    (四)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等(如有);

    (五)其他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履约情况
及联系方式、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等。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部。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
合同。由证券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跟踪监察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 1 个月,财务部
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会同证券部采取相应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
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
务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 5 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