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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嵘泰股份:嵘泰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4-28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
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得投资收益,将现金、实物、股
权、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

    (一)投资新建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投资新项目、股权收购、兼并等为
实现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
以获得财务性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如经过慎重考虑后,决
定由控股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的,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其公司
章程建立。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被投资单位(如适用)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
察。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负责汇总收集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
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资料,并交由财务部门建档保管。负责建立投资管理台
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公司对外
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
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
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
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三)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
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九条(一)或者第九条(二)规定标准
的,分别适用第九条(一)或者第九条(二)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九条(一)或
者第九条(二)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按照本条第(二)款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未达到第九条(一)标准的,与主业
相关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第九条(一)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者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章程》对董事长、总经理的
授权,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
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独立
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权益性投资,公司应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对被投资企
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
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
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