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嵘泰股份:嵘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8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嵘泰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或者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
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第十三条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一)至(七)
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主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主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主管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和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