嵘泰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泰股份”、“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75 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34 元,共计募集资金
81,36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4,818.43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6,541.5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
他费用 1,698.20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4,843.3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363 号的《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东方投行作为嵘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嵘泰股份上市
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嵘泰股份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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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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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解嵘泰股份业务情况,对嵘泰
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1 年度嵘泰股份在持续督导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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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媒体上公告 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21 年度嵘泰股份或相关当事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嵘泰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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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做出的各项承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嵘泰股份依照相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范等
保荐机构对嵘泰股份的内控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8 核查, 嵘泰股份的内控制度符
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嵘泰股份严格执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保荐机构对嵘泰股份的信息披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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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况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嵘泰
11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未发生此类事项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嵘泰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13 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嵘泰
14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5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嵘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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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嵘泰股份 2021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
比。东方投行认为,嵘泰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嵘泰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渊 吴其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