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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大门:西大门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1-036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2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1 年 5 月 24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股份(包括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柳庆华、王月红、沈华锋。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
红利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0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如其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4600929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