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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大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0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西大门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本增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建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大门”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西大门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的工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与 西大门签订《保荐协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所备案
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西大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门业务情况,对西大门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


                                     1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1 年度西大门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
                                         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2021 年度西大门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等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西大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保荐机构督促西大门依照相关规定健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司治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保荐机构对 西大门 的内控 制度的设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西大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门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保荐机构督促西大门严格执行信息披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关文件

                                   2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保荐机构对西大门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了审阅,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券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西大门及其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西大门及其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核查,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所报告的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3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西大门未发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生前述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查工作质量

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则》,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西大门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未发生前述情况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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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对西大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
    浙商证券认为,西大门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西大门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苗本增               张   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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