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新材:授权管理制度2021-01-22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
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
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包括但不限于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长期投资、借贷(授信)、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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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未达到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提交董事会
审议批准。
3、本条第 1 项中的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10%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决定而
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4、公司在“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
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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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低于”,不含
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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