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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达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3-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达
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 号)核
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84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8.55 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为 84,13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9,132.06
万元后的净额为 74,999.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全部到位
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海通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8 月 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告书》。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备案编号
                                          投资金额    周期
       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                                    富发改工(备)[2016]37 号、
  1    板、高性能金属装饰板   45,000.00   45,000.00   2年    富发改工变更(备)[2016]41
       基板(含热镀锌工艺)                                  号、富发改工变更(备)

                                           1
       生产线项目                                             [2017]34 号,浙江省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9-330111-33-03-00722-000
                                                              富发改工(备)[2016]36 号、
                                                              富发改工变更(备)[2017]33
  2    扩建研发中心项目       5,000.00       5,000.00   2年   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9-330111-33-03-00723-000
  3    偿还银行贷款          25,000.00      24,999.94
              合计           75,000.00      74,999.94

      二、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因政府规划变更等原因,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板、高性
能金属装饰板基板(含热镀锌工艺)生产线项目”及“扩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
施地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
       板、高性能金属装饰板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经济技术
  1
       基板(含热镀锌工艺) 桥南路 198 号                     开发区场口新区清江畈
       生产线项目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经济技术
  2    扩建研发中心项目
                            桥南路 198 号                     开发区场口新区清江畈

      公司已与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富开招
【2021】27)。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上述地块。上述募投项目所涉新地块尚
未进行“招拍挂”程序,公司尚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土地最终面积
等具体内容以实际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除此变更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均保持不变。实施地点变更
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不会改变原
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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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
项目“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板、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基板(含热镀锌工艺)生产线
项目”及“扩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变更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清江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相
应土地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本次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系根据公司当
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的,且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事项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
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
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尚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土地最终
面积等具体内容以实际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

                                     3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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