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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达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钮嘉、金涛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5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
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 号)
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84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55 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为 84,132.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 9,132.06 万元后的净额为 74,999.94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
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划。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
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
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      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
因。

                                        1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项。
报告。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
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披露审阅的情况”。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2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项。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出现该等事项。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
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0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20 年 8 月 1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3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华达新材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
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达新材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达新材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之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钮   嘉                    金   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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