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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达新材: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5158          证券简称:华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以下
简称“解释 14 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
变更的会计处理。
    解释 14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相关
业务也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明确了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食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
    根据解释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食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15 号解
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4 号、解释 15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 14 号的主要内容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 14 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
合同,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
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
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 14 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
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
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解释 15 号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
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
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2)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执行解释 14 号、解释 15
号的规定,可比期间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
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执行解释 14 号、解释 15 号的规定,可比期间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
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鉴于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相关准则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司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
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备查文件

    1.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