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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合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0-07-29  

						浙江 天册律师 事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关于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 江杭 州 市杭大路 1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座        310007
                            电话 :057187∞ llll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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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0H1598号

致 :杭 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矛 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              ”
贝刂》(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聚合顺 ”或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张声律师 、冯晟律师参加聚合

顺 2020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合顺 ⒛⒛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 席 了聚合顺 2Φ 0年 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 、召开的程序
          (一 )经 本所律师查验 ,聚 合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 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⒛ 年 7月 13日 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提 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




         1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类型及公司经 营范围的议案
         2关 于修订         《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浙江 天册律师事 务所                                                ⒈!1丨   !∫
                                                                                   ∶Ⅱ,止
                                                                                             "

      3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 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工   )本 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 ,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⒛⒛ 年 7月 28日 14点 00分 ;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 区纬十路 389号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一楼会议室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⒛20年 7月 28
日 ⒐15— ⒐25,⒐ 30— 1⒈ 30,13⒑ 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⒓ 0年 7月 28日      9∶   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 己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
进行 ,符 合法律法规和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
司章程 )的 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




      1、   2怩 0年 7月 ”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并 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2、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3、   本所律师       ;




      4、   其他人员 。
     经大会秘书处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以 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信息公司 0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33人 ,共 计代表股份
124,9“ ,116股    ,约 占聚合顺总股本的 395839%。 其中,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的股东的资格 ,其 身份 己由信息公司验证 。
      本所律师认为 ,聚 合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
ll汀 人册 仲帅 }芬                                                法律 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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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 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 取记
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 ,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
     本次会议 议题中,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使
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中小投资者的表诀单独计票 。
     本次会议议题中,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类型及变更经营范围
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 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为特别决议
事项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 《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情况 ,并 己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根据表决结果 ,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聚 合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
法 、有效 。
浙江天册律师摹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为 TCYJs2怩 0H1598号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为二 ○二 0年 七月二十八 日。

                     三份 ,无 副本 。




                                                     承办律师 :张    声




                                                     承办律师 :冯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