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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俞婷婷)2022-03-29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俞 婷婷 )

    本人俞婷婷 ,己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 名 人杭 州 聚合顺新 材料 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      ”
事会提 名为杭 州 聚合顺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该公 司 )第 二 届 董事

会 独 立 董事候选 人 。本 人公开声 明 ,本 人 具备 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在任

何影 响本人担任该 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性 的关 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




     一 、本人 具 备 上 市 公司运作 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财务 、管 理或 者 其他 履 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己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 理人 员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相 关规 定取得 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


     二 、 本人任 职 资格 符合 下列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部 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司法 》关 于董事任 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 员法 》关于 公务 员兼任 职 务 的规 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 组织 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 部辞去 公职或 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市公司 、基 金管理 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监 事 的通 知 》 的规 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 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 强高等 学校反腐 倡廉 建设 的意见 》

关于 高校领 导班 子成 员兼任 职务 的规 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 险公 司独 立 董事管 理 暂行 办法 》 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 券 业 协会 《发布 证券 研 究报 告执 业 规 范 》关于证 券分析 师兼任

职务 的规 定    ;




      (七 )其 他法律 、 行政法 规和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 形 。


     三 、本人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列情 形        :
     (-)在 该公司或 者其 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系亲属 、主 要社会 关 系 (直
系亲属 是指 配偶 、父 母 、子 女 等 ;主 要社 会关 系是指 兄弟姐 妹 、岳父 母 、儿媳 女

婿 、 兄 弟姐妹 的配偶 、配 偶 的兄 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该 公 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该公司前十名股 东 中

的 自然 人股 东及 其 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 该 公司 已发行股份        sO/o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 者在 该公 司

前五 名股 东 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 其 直系 亲属     ;




     (四    )在 该 公司实 际控 制 人及其 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该公 司及其控股 股 东或 者其 各 自的附属 企业提 供 财务 、法律 、咨询
等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 务 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 全体 人 员 、各 级复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 伙人 及 主要 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 公 司及其控 股股 东或 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有 重大业务 往来 的
单位 担任 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 管理人 员 ,或 者在该 业 务往来 单位 的控 股股 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 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曾经 具有 前六项所 列举情 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认定不 具备 独 立 性 的情 形 。

    四 、本人 无 下列 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 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认 定为不适 合担 任 上 市 公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 券 交 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 次 以上通 报 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连 续两 次未 出席 董事会会 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 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 董事会会议 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 显 与事 实 不符 。
    五 、包 括 该 公司在 内 ,本 人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量 未超 过五 家     :




本人在该 公 司连续 任职未超过 六 年 。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司独 立 董事 备 案及培

训 工 作指 引》对 本人 的独 立 董事 候选人任 职 资格 进 行核 实并确 认符合 要求 。


    本人完 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上述 声 明真 实 、完整 和准 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 导成 分 ,本 人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可依据 本声 明确认 本 人 的任职 资格 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 该 公司独 立 董事期 间 ,将 遵 守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 发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的要求 ,接 受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 足够 的时 间和精 力履行职 责 ,做 出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主要股 东 、

实际控 制人或 其他 与 公司存在 利 害关系 的单位或 个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 职后 出现 不符合 独 立 董 事任 职 资格情 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 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 声 明 。


                                                                           声明人/DV'、 '
                                                                     ⒛ 22年 3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