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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陈勇2022-03-29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陈 勇 )

    本人陈 勇 ,己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 名人杭 州 聚合顺 新材 杜⒈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
会提 名为杭 州 聚合顺新材 料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该 公司 )第 三 届董事会

独 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 公开 声 明 ,本 人 具各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保 证不 存在任 何

影 响 本人担任 该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




     一 、本人具备 上 市 公司运作 的基 本 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或 者其他 履 行独 立

董事 职 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已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 管 理人 员培 训 工 作指 引》

及 相关规 定取得 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书 。


     二 、本人任 职 资格 符合 下列法 律 、 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 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 员法 》关于公务 员兼任职 务 的规定      ;




      (三 )中 央 纪委 、中央 组 织部 《关 于规范 中管干 部辞 去 公职或 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 、基 金管理 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 知 》 的规 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 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 强高等 学校反腐 倡廉 建设 的意见 》

关于高校领 导班 子成 员兼任职务 的规 定        ;




      (五 )中 国保 监会 《保 险 公司独 立 董 事管 理 暂行 办法 》 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 券 业 协 会 《发布 证券 研 究报 告执 业 规 范》关于 证 券 分析 师 兼任

职务 的规 定    ;




      (七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 形 。

     三 、 本人 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 于下列情 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 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 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 系 (直

系亲属 是指配偶 、父 母 、子 女等 :主 要社 会关 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 父 母 、儿媳 女

婿 、 兄 弟 姐妹 的配偶 、配 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该 公司 已发 行股份 l%以 上或 者是该 公司前十 名股 东 中

的 自然 人股 东及其 直系 亲属   ;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该 公 司 己发行股份 挪 以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 该公 司

前五 名股 东单位任 职 的人 员及其 直 系亲属       ;




     (四    )在 该 公司实 际控 制人及其 附属 企业任 职 的人 员     ;




     (五    )为 该公 司及其控 股股 东或 者其 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 财务 、法 律 、咨询
等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 务 的中介机 构 的项 目组 全体 人 员 、各级 复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 伙 人 及主要 负 责人   ;




     (六    )在 与该 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 者其 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有 重大业务 往来 的
单位担任 董事 、监 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 员 ,或 者在 该业 务 往来 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

担任 董事 、监 事或者 高级管 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曾经 具有 前六项所 列举情 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认 定不具备 独 立 性 的情 形 。


     四 、本 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 国证监 会行政 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认 定为 不适 合担任 上 市 公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 谴 责或 两 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未 出席 董事会 会 议 ,或 者 未亲 自出席
董 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事 实不符 。
     五 、 包括 该公 司在 内 ,本 人兼 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 未超过五 家      :




本人在 该公司连续任职 未超 过 六年 。


    本人具各较 丰 富 的会 计专 业 知 识和经验 ,并 至 少具备注册会计 师 、高级 会计

师 、会计 学专 业 副教授或 者会计 学专 业 溥士 学位等 四类 资格之 一 。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公 司独 立 董事各 案及培

训 工 作 指 引》对本 人 的独 立 董事候选 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 实并确 认 符合要求 。


    本 人完 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 上述 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或 误导成 分 ,本 人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可依据 本声 明确认 本人 的任职 资格 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 公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 守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 会发布

的规章 、规 定 、通 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 规 则 的要求 ,接 受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监管 ,确 保 有 足够 的时 间和精 力履行职 责 ,做 出独 立 判 断 ,不 受公 司主要股 东 、

实 际控 制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 害关系 的单位 或 个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职 后 出现 不符合 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 该等情 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声 明。




                                                                      ⒛ 22年 3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