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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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494 号
致: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合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冯晟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聚
合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合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聚合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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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的议案》
1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13.《关于预计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4.《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 14 点;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
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
楼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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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22 年 4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2,689,150 股,约占聚合顺总股本的 45.2196%。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持股数共计
122,585,638 股,约占聚合顺总股本的 38.8486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 人,持
股数共计 20,103,512 股,约占聚合顺总股本的 6.371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聚合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第 5、6、7、8、9、10、11、12、13、14、15 项议题被列为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会议第 13 项议题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题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会议第 9、11 项议题涉及关联
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
并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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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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