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8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版)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版)》合理保护了债券
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定,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
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背景及可行性,论
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勇 俞婷婷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