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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柏特:利柏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1-07-2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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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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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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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实际控制人沈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兴利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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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香港和石、中核二三、医工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企

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王海龙、袁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佳,高级管理人

员李铁军、朱海军、李思睿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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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监事霍吉良、张英洁、张泉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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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杨清燕、杨菁、陈裕纯、孙霞、李建平、宋玉芹、

杨东燕、陈裕飞、何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王彬、殷维忠、吕喜永、严炳中、石鹏华、

徐建青、杜国锐、蒲斌、何毅、马光、吴新一、杨贺、周锦辉、宋启富、夏光

程、邓志荣、王开义、田成、刘新强、李坚、石振发、方战华、吕宝红、刘保

全、郑永青、邹兵、管万明、孙念明、许存杰、薛建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

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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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杨清华、杨清建、沈伟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毓强、张健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

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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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上市后公

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

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

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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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 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

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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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

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4)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

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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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

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企业/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

企业/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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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香港和石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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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兴利合伙承诺

     1、在本合伙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

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合伙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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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

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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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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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

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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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本公司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

补偿。本人/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公司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公司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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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

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20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若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得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

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沈翾,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2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22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下列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2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

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

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2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

处理。

     本《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上(包括 10%)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股

股东的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

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

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

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2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现

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2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2296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19 号”

批准。证券简称“利柏特”,证券代码“60516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利柏特

     (四)股票代码:60516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907.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226.8882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226.8882 万股



                                    2-2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Libert INC.
注册资本                   33,680.1118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沈斌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67 号
邮政编码                   215636
电话                       0512-89592521
传真                       0512-82008877
公司网址                   http://www.cnlbt.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cnlbt.com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下表所示:

 姓名      性别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沈斌强     男      董事长、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王海龙     男      副董事长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于 佳      女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袁 斌      男      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王 源      男      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陈 旭      男      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谭才年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喻景忠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薛国新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霍吉良     男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2-2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张英洁     女         监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张泉林     男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李铁军     男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朱海军     男         财务总监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李思睿     男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

司债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比例(%)
    1            沈斌强                   董事长、总经理                                      2.23
    2            袁    斌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0.36
    3            霍吉良                    监事会主席                                         0.06
    4            张泉林                        监事                                           0.06
    5            李铁军                     副总经理                                          0.36

        间接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持该公司股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公司                        备注
                                                                         份比例(%)
                                                                                           利柏特
    1      沈斌强            董事长、总经理             利柏特投资               14.64     投资持
                                                                                           有发行
                                                                                             人
    2      王海龙            副董事长                   利柏特投资                2.00     54.47%
                                                                                            股权
    3      沈斌强            董事长、总经理             兴利合伙                 27.89
    4      王海龙            副董事长                   兴利合伙                  3.65     兴利合
                                                                                           伙持有
    5      于 佳             董事、董事会秘书           兴利合伙                  2.51
                                                                                           发行人
    6      张英洁            监事                       兴利合伙                  1.89
                                                                                            5.31%
    7      李思睿            副总经理                   兴利合伙                  3.14      股权
    8      朱海军            财务总监                   兴利合伙                  2.51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2-30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为利柏特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二人系父子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通过利柏特投资控制发行

 人 54.47%的股份;沈斌强先生通过兴利合伙控制发行人 5.31%的股份;沈斌强

 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23%的股份。综上,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62.01%的股份,为利柏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沈斌强、沈翾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沈斌强先生,身份证号码:13282119671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上海市涞坊路******。

         沈   翾先生,身份证号码:13108219940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上海市涞坊路******。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33,680.1118万股,本次发行11,226.8882万股,占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见下表: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持股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锁定期限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                   (%)
限售股           33,680.1118    100.00    33,680.1118      75.00              -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    18,345.4670      40.8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香港和石          7,672.7336     22.78     7,672.7336      17.09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兴利合伙            1,790.00      5.31       1,790.00       3.99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中 核 二 三
                  1,650.9112      4.90     1,650.9112       3.68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CS)
沈斌强                750.00      2.23        750.00        1.67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医工投资              250.00      0.74        250.00        0.56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2-3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持股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锁定期限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                    (%)
杨菁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李建平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宋玉芹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杨清燕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孙霞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杨东燕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陈裕纯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王彬                 200.00      0.59         200.00      0.45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殷维忠               120.00      0.36         120.00      0.27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李铁军               120.00      0.36         120.00      0.27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袁斌                 120.00      0.36         120.00      0.27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吕喜永                80.00      0.24          80.00      0.18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徐建青                72.00      0.21          72.00      0.16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严炳中                72.00      0.21          72.00      0.16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石鹏华                72.00      0.21          72.00      0.16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杜国锐                60.00      0.18          60.00      0.13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何毅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吴新一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周锦辉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何军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杨贺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马光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蒲斌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宋启富                50.00      0.15          50.00      0.11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王开义                40.00      0.12          40.00      0.09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夏光程                40.00      0.12          40.00      0.09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陈裕飞                40.00      0.12          40.00      0.09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邓志荣                40.00      0.12          40.00      0.09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石振发                30.00      0.09          30.00      0.07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刘新强                30.00      0.09          30.00      0.07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李坚                  30.00      0.09          30.00      0.07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2-32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持股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锁定期限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                      (%)
田成                     30.00         0.09          30.00       0.07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方战华                   25.00         0.07          25.00       0.06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吕宝红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郑永青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管万明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许存杰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刘保全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霍吉良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张泉林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孙念明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邹兵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薛建辉                   20.00         0.06          20.00       0.04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非限售股                     -            -    11,226.8882      25.00                   -
发行新股                     -            -    11,226.8882      25.00                   -
合计               33,680.1118    100.00         44,907.00    100.00
 注:CS,指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112,914 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

 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40.85
       2                   香港和石                                     7,672.7336              17.09
       3                   兴利合伙                                       1,790.00               3.99
       4                   中核二三                                     1,650.9112               3.68
       5                    沈斌强                                         750.00                1.67
       6                   医工投资                                        250.00                0.56
       7                    杨清燕                                         200.00                0.45
       8                    杨    菁                                       200.00                0.45
       9                    孙    霞                                       200.00                0.45
       10                   宋玉芹                                         200.00                0.45
       11                   陈裕纯                                         200.00                0.45


                                                  2-3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李建平               200.00         0.45
  13                     杨东燕               200.00         0.45
  14                     王   彬              200.00         0.45
                    合计                  32,059.1118       71.39




                                   2-3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226.8882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8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

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22.688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104.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上、网下投资

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182,381 股,包销金额为 882,724.0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比例为 0.1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4,338.138888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225 号”号《验资

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531.97902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900.000000
    3      律师费用                                               800.000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0.00000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106.762128

                                        2-3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5,818.741156

     每股发行费用为:0.52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48,519.397732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87 元/股(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1 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7 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2-3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中汇会审[2021]0885 号)。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会计数据

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2201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

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

意。

     本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

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2020 年 6 月 30     变动比
                    项目
                                                     日                日              例
流动资产                                            93,213.27         91,298.69       2.10%
流动负债                                            68,647.86         69,460.25       -1.17%
资产总额                                           167,297.85        143,695.16      16.4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83,495.08         72,802.63      14.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48              2.16     14.81%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营业总收入                                          83,322.09         58,451.10      42.55%
营业利润                                             4,209.81           3,821.72     10.18%

                                        2-3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润总额                                        4,207.66       3,811.89     10.3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3,326.35       3,053.43      8.9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999.02       2,202.86     36.14%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9      8.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            0.07     36.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6%          4.17%       -2.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66%          3.01%      21.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15.39       5,716.17     -26.2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3            0.17     -26.25%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为本报告期
较上年同期的差值。

     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83,322.09 万元,较同期增长 42.55%;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999.02 万元,较同期增长

36.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09 元/股,较同期增长 36.14%。

前述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主要为 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主要项目的实施受到疫情影

响而有所放缓,公司 2021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较为良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

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3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利柏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518376406289
   2      利柏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33181917
   3      利柏特工程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庄工业区支行       0300462318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支
   4      湛江利柏特                                              36950180800197986
                         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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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翔、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内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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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 1”,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简称为“甲方 2”,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翔、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内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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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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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

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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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金翔、赵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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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

签章页)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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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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