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37,121,123.96 元,拟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097,830.18 元,合计使 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38,218,954.14 元置换上述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2,268,882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 4.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338.13888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不含税)5,818.74115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519.397732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225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使用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湛江利柏特 模块制造及管 1 模块制造有 25,959.90 16,000.000000 道预制件项目 限公司 专用模块生产 2 本公司 16,377.78 7,519.397732 线技改项目 上海利柏特 3 佘山基地项目 工程技术有 35,406.00 20,000.000000 限公司 4 补充流动资金 本公司 15,000.00 5,000.000000 合计 92,743.68 48,519.39773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 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37,121,123.96 元 , 公 司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237,121,123.9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金额 先投入金额 置换金额 (元) (元) (元) 模块制造及管 1 160,000,000.00 102,205,830.49 102,205,830.49 道预制件项目 专用模块生产 2 75,193,977.32 160,000.00 160,000.00 线技改项目 3 佘山基地项目 200,000,000.00 134,755,293.47 134,755,293.47 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 - 合计 485,193,977.32 237,121,123.96 237,121,123.96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097,830.18 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97,830.18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综上,公司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38,218,954.14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 具了中汇会鉴[2021]6424 号《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37,121,123.96 元,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097,830.18 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 民币 238,218,954.14 元置换上述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 个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中汇会鉴 [2021]6424 号《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相关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本次置换已取得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424 号)。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鉴[2021]6424 号《关 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