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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人行:三人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资料文件后,现将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本公司对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18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6.33
元/股。




                                       独立董事:丁俊杰、刘守豹、廖冠民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