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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确成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375.7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1,401.80 万股的

       0.9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阙伟东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
   主营业务:沉淀法二氧化硅

   (二)公司业绩情况:
                                                                                   单位: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总资产             2,710,329,921.44       2,013,262,019.09          1,789,591,466.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399,810,358.57       1,675,112,749.23          1,471,680,259.76
      净资产

      营业收入            1,055,278,399.58       1,191,139,549.59          1,177,102,654.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93,401,395.66        269,804,019.94           270,873,835.46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90,377,192.53        258,910,538.16           264,146,215.00
        利润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                       0.53                   0.74                    0.74

    稀释每股收益                       0.53                   0.74                    0.74

     每股净资产                        5.80                   4.59                    4.0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25%                17.32%                   2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1.07%                16.62%                   19.5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管理层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长阙伟东先生,董事陈小燕女士、
王梦蛟(Mengjiao Wang)先生、王今先生,独立董事沈晓冬先生、谢玉梅女士、
俞红梅女士。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陈发球先生,监事林晓东先
生、徐凤兰女士。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名:总经理阙伟东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
今先生,副总经理徐洪先生及副总经理黄伟源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
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二)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 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5.7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1,401.80 万股的 0.9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83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656 人的 12.65%,
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均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
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占当前总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万股)                         本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黄伟源      中国     副总经理           20               5.32%          0.05%
 二、核心人员(共 82 人)             355.79             94.68%          0.86%
               合计                   375.79            100.00%          0.9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
励对象的核心人员中,包含国籍为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4、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2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9.19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8.99
       元。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
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权益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八、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8-2020三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8-2020三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50%;
                              以2018-2020三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90%。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
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100%         100%          60%           0%
     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
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能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的提升,也
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公司同步要求了个人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作出较为准确综合评价,使得本次激励计划更能体现其约束及激励的作用。
    综上,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登
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
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
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
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
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
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
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作废失
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
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
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
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1年6月底授予完成,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75.79 万股      3,449.75        1,126.37     1,382.03     745.71     195.64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
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