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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91
保荐代表人:冷鲲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联系方式:021-68827384
保荐代表人:孔林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96
号”批准,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确成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72.0375 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14.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598,992.50 元,扣除发行费用 75,883,035.85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24,715,956.65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
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计划。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发行人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等方式开展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确成股份未发生须按有关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确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相关制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度及规范得到了有效执行。
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确成股份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性进行了核查、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其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执行,推进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审阅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审阅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持续督导期间,对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人情况进行核查,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
量。                                       日至2022年3月4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专项现
资金占用;                                 场检查的情形。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项                                         使用。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确成股份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确成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确成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冷 鲲                  孔林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