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股份: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1-20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确
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
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原则,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
需要、所处行业特点、未来盈利能力、股东权益需求、公司融资环境
及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经营性现
金流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三)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
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
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