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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麾信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0933183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振瑜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楼
                                     联系方式:021-60933181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楼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麾信息”、“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健麾信息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国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1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国信证券已与健麾信息
                                                           签订承销及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国信证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法违规事项。持续督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国信证券督促公司依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国信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8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国信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陈述或重大遗漏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10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审阅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审阅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持续督导期间,健麾信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12                                                        息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等事项。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督导期间,健麾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持续督导期间,健麾信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息未出现该等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健麾信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息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国信证券已经制定了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健麾信息现场检查工作
  16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持续督导期间,健麾信
  17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息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等事项。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健麾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
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
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健麾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健麾信息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