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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麾信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5186         证券简称: 健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1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的相
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相应会计处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① 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
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
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①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
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
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
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 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
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③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
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
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首次
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
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
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其他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
他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属于法定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应当遵照执行,无需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