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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
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
《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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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
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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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
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
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防止被担保对象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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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核查后,由公司财务
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批。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
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
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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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和董事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和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订立书
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
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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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法务部应对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
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
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经财务部、法务部订立、审查的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
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章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的执行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报监事会。监事会要
严格检查该担保是否按本制度履行了相关审查、审批、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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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对外担保档案制度,对担保合同、资料及时
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由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跟踪管理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公
司重大变化信息的收集与记录,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与各部门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动、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持续跟踪评估担保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条          如出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须报董事会批准,在向债权人履行
了担保责任后,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施追偿。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
应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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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
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三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
担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 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进行定期审查,如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外担保,
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擅自承担
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
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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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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