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
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
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制订的其他
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
决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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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
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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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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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第九条 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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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
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
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披露
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
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制
度第十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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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或者第
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条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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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规定
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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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
入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
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
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
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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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或第六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
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
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二)规定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需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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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由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
应制订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交易
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
均有权批准同一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
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
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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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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