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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
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行为的
审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运作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
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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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决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和/
或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
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关于对外投资的具体审议权限的划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以及《重大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与评估,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总体负责,对有关对外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及项目跟踪,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当向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有关处置措施。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
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
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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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执行与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后,向董事
长、总经理提出投资分析和建议,董事长、总经理审查后送证券部报董事会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
的投资项目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
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证
券部应将其同时提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阅。


     对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重大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后可作出
决定,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重大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后由
证券部报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其各自相应权限
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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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协助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
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
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
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被投资企业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
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对外投资的实
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股利
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和《重大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由董事长、总经理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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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时,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同证券部、
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收回或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按相应权限报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
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
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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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
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
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由财务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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