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缴纳股金;                              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不得退股;                              式缴纳股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不得退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利益;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权人的利益;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任。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使。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方提供的担保;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以上。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六)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意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会提出请求。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关股东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名册。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号码;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及表决程序。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同时说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00。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午 3:00。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披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股份总数。
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制。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监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事:
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事行为能力;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未逾五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未清偿;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期未清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定的其他内容。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规定的其他内容。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权:
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弥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形式的方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置;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   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
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
后执行。                               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无此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报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意见并陈述理由。
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
报》等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券报》等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修订》。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宜。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