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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1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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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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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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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
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
录材料由证券部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
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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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证券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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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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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
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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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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