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2-10-28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
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享有征集投票
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要约行为。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三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原则
第五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的主体,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
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
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的股东,将投票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
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的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
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
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四章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
式指引,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
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召集人。征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声明、征集日至
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
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
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
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
(四)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五)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
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和递交方式等);
(六)股东授权委托书;
(七)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征集人在征集公告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
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
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征集公告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的,
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
表明表决意见;
(十)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还应
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不
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通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大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
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
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征集资格;
(二)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
项。
征集人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应为不
同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
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征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五章 征集人投票权的行使
第十三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大会
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的复
印件、持股凭证;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
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
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
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
记。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征集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
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十六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
的委托书附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
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股东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的,应当于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
撤销,撤销后征集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
撤销,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
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
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
文件一并保存。征集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司应当建立公开征集活动
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征集日:指征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披露征集公告的日期。
行权日:投票权行权日指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
确权日:投票权确权日指对应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召集人:指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后”、“内”含本数;“前”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已经第二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生效施行,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