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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及接受全资子公司、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18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3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

      及接受全资子公司、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1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
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8 亿元(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
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决议有效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一年内有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
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第三届董监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计划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额度范
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综合授信额


                                    1
度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综合
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
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
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
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1
年。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天
津银行”)签订开立金额 600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减免保证
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授信额度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合同》,同
时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为公司向天津银行申请信用证提供担
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与天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保证)》,公司控制人张文
东先生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董事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为公司向天津银行申请信用证以及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21 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
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



                                    2
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
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868,593,871.55 元,净资产
1,599,318,116.69 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2,857,065,330.48 元,净利润
79,094,524.60 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4,386,998,568.73 元,净资产
2,193,603,584.95 元。2021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4,397,074,711.88 元,
净利润 117,784,637.50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甲方 2022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GNZ)2022
第 C001 号的《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
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
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叁仟万
元整。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2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止。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
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质押权利清单




                                    3
质 押 权属证书及 面 值 ( 价 数             权利到期 已经为其 付 款 备注
权 利 其他有关证 值)              量       日         他债权设 人 或
名称      书编号                                      定质押的 交 货
                                                      金额(万 人
                                                      元)

单 位 00012192        人民币叁 1           2023 年 4 0
定 期                 仟万元整             月 13 日
存单                  (人民币
                      30000000
                      元)




       2、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种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抵押权人)签
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抵押人(甲方):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
续发生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为
上述债权(一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
保证担保。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 2022 年 4 月 14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内,乙
方与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
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
债权本金余额,主合同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金数额不
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借款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
使用。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
由此而产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
担保责任。

                                       4
     (1)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
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
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
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它债权的实际形成
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责任:

     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任一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借款人
未按主合同约定消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
该债务,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
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
拒付,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的抗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第 1 款的约定要
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
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
乙方满意;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5)甲方履行保证资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支付主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6)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
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7)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变动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人民
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
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无需甲方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8)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
权从乙方或天津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
法占有和管理的借款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
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3、自然人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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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
续发生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为
上述债权(一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
保证担保。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 2022 年 4 月 14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内,乙
方与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
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
债权本金余额,主合同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金数额不
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借款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
使用。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
由此而产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
担保责任。

    (1)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
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
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
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
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它债权的实际形成时
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责任: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
约定消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
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
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
零一条规定的抗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第1款的约定要求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
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
方满意;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5)甲方履行保证资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支付主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等;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
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6)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变动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人民


                                     8
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
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无需甲方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7)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
权从乙方或天津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
法占有和管理的借款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
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以及接受全资子
公司、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
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45,13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0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6,500,000.00(含本次新增,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
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98%;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
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04,800,000.00 元(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
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
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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