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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8-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
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
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
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
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
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8月10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以下
简称“邮政银行”)签订了额度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公司控股股东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与邮政银行签订《连带责
任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
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
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
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
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与邮政银行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
   1、本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签署的编号为PSBC13-YYT20220810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
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被担保的债权金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
30,000,000),币种为人民币。

   3、担保范围

   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责任

   (1)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
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时向债权人还款),债权人有权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前款所称正常还款日,是指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
日等。前款所称提前还款日,是指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
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3)如发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还款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
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债权人要求
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
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是
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17,713,655.89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7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