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 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 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 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 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 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 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 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 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10月18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6,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 同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6,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国内信用证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 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 为上述合同及协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信精密”)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 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通特种”)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 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 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 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 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 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 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二) 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 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92,784,748.95元,净资产人民 币70,687,544.79元,资产负债率75.86%。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1,470,146,364.03元,净利润人民币-3,721,575.23元。 与公司关系: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 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 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人民币823,553,557.07元,净资 产人民币267,593,678.73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771,827,883.31元,净利润人民币-11,712,825.64元。 与公司关系: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钢管、石油专用输油管、电缆、管缆、测井电线、封装管生产 及销售;批发零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橡塑制品、 钢带、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管道配 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 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石油钻采工艺和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石油钻采设 备和工具研发、生产及销售(需要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437,801,076.89元, 净资产人民币114,601,469.44元,资产负债率73.82%。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 收入人民币为209,013,934.52元,净利润人民币22,954,289.82元。 与公司的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 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以下称“债 权发生期间”),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签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整(以下称“额度”)的一系列授信协议。 债权发生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 期限按照授信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2)第2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 年10月17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 和条件向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 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 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2)第2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 年10月17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 和条件向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 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四)《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2)第2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 年10月17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 和条件向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 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五)《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 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2)第2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 年10月17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 和条件向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 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六)《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 ,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2)第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 年10月17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 和条件向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 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七)《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 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2)第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 年10月17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 和条件向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 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 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 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 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 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 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3、担保的主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4、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并接受关联 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24,792,991.89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6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