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利股份: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605198 证券简称:德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本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就具体修订情况公
告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烟台北方安德 第一条为了维护烟台北方安德
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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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律法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 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准则》和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制定 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规则。 和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制定本规
则。
第五条 A 股上市后,公司召开 第五条 A 股上市后,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A 股上市后,还须同时向 董事会;A 股上市后,还须,同时
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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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A 股上市后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A 股上市后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市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出机构和上市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 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
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
者不履行职务时,出席会议的股东 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能推举会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 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 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
议主席。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
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席。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持。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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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A 股上市后,召集人还须 时公告;A 股上市后,召集人还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须,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机构和上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派出机构和上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
议 议
第四十七条会议主席负责决定 删除。其后条款序号顺减。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
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
加载会议记录。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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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
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
程序 程序
第七十三条受影响的类别股 第七十二条受影响的类别股
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 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
表决权,在涉及第七十二条(二) 表决权,在涉及第七十一二条
至(八)、(十一)至(十二)项 (二)至(八)、(十一)至(十
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 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
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 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
义如下: 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 第二十七九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
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或者在证券 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或者在证
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购自己 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购自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
东”是指《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 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六十一
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三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
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 程》第二十七九条的规定在证券交
所外以协议方式收购自己股份的情 易所外以协议方式收购自己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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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 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
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低于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低于
本类别其它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 本类别其它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
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它股东拥 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它股东拥
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七十四条类别股东会的决 第七十三条类别股东会的决
议,应当经根据第七十三条由出席 议,应当经根据第七十二三条由出
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
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 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
出。 出。
如果根据上市规则,任何类别 如果根据上市规则,任何类别
股东须于类别股东大会上放弃就任 股东须于类别股东大会上放弃就任
何特定决议案投票或受限制须于任 何特定决议案投票或受限制须于任
何类别股东大会上对任何特定决议 何类别股东大会上对任何特定决议
案只投以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 案只投以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
反上述规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股东 反上述规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股东
代表作出的决定性投票均不被计算 代表作出的决定性投票均不被计算
在内。 在内。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公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公
司被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 A 股 司被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 A 股
并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关事 并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关事
项的内容,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项的内容,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实施。 起实施。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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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决议;
2、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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