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19  

                        证券代码:605208       证券简称:永茂泰         公告编号:2021-005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方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拟分别使用募

集资金 2 亿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安徽永茂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零部件)和上海永茂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零部件)进

行增资,合计增资 4 亿元,详见本公司 2021-003 号临时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徽零部件和上海零部

件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公司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资金将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二、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和子公司(安徽零部件、上海零部件)共同已与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安徽零部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3405017563080000087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
上海零部件                                          03861500040113974
                 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安徽零部件,或者公司和上海零部件,简称为“甲方”,开户商业银

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旭东、张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