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茂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31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 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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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
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 00 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珠湖路
666 号——中信泰富朱家角锦江酒店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 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统计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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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4,909,900 股,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2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68,3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874%。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相关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 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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