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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1-07-1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于 2019 年 5 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财
             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重大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重大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
                    内容;
             (二) 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
                    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重大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 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益
                    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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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案、
             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 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
                   股东收益;
             (三) 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 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 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的同时又兼顾股东的利益;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
                   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
                   大化。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公司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
             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年度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债券的财务预决算由
             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交由董事会会议审议,监事应列席会
             议实施监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来筹措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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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
             产的50%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
             50%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70%后新增借(贷)款合同
             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
             70%后新增借(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审批权限根据采购部岗位权限采用分级审批制度,分别经
             授权人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如果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则须履行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销售部提出报价方案或意向性合同条款,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
             人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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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或者
             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应
             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方
             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中
             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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