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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07-10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于 2019 年 5 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
            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
            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统称,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
            体等单位。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
            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
            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
            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法规、规范性文件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还应在公司披露
            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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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重大信息。


            如公司发现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外部
            信息使用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内幕知情人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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