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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永茂泰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11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永茂泰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旭东                   联系电话:021-38966923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志华                   联系电话:021-38966595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茂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永茂泰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调查和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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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
5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或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违背承诺等事项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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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治理各项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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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项内控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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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
     券交易所报告。
                                              或补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
11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息披露审阅情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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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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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出现该等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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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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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华泰联合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工作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现场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督导年度的现
     质量。
                                            场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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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况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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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永茂
泰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永茂泰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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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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