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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6月27日修订)2022-06-2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
         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维护信息披
         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
         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除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统称,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
         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单位。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
         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证券部、董事
         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对于为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无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依据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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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 年 6 月 27 日修订)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
            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公司
            内幕信息。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外
            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文件,属于内幕信息的,还应按照规定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
            关重大信息。


            如公司发现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处理;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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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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