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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6月27日修订)2022-06-2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永茂泰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现任监事;
           (二)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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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 年 6 月 27 日修订)


                   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三)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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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 年 6 月 27 日修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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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 年 6 月 27 日修订)


             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有关动议或董事长安排的有关工作事项,提
             出具体意见,报董事长审批后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
             投资者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
             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
             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并因对其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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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 年 6 月 27 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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