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公司章程(2022年7月18日修订)2022-07-1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 1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第 2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3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 4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 5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第 6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第 7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
                      联关系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三)    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


                                  第 8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
                      成关联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院作出重
                      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
                      票表决;
              (四)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
                      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
                      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六)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
                      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表决;
              (七)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
                      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9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规则按照《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第 10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上海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11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 12 页   共 13 页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