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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18日修订)2022-07-1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
           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
           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
           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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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
           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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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新媒体平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新媒体平台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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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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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
           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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